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本所90.1.10所務會議通過訂定)
(96.1.12公告於本所公佈欄)
(本所96.5.2所務會議通過訂定)
一.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二. 本所研究生在本校它系所或它校所修研究所課程,若課名、內容、程度與本所開授之課程相當,可申請免修,並以其學分抵免本所修業要求的學分。
三. 申請抵免學分者應提供已修習之課程資料與成績單,由本所學術委員會審查。學術委員會得會同相關課程任課教師進行審查,並得視情況需要,安排申請者面談、口試或筆試。
四. 申請抵免課程學分,通過審查後得以抵免,其總抵免學分上限為十二學分。
五.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六.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