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及指導教授互選原則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及指導教授互選原則
(本所86.6.16所務會議通過訂定)
(本所95.9.22學術委員會修訂、待所務會議通過訂)
(一)、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與指導教授之相互選擇以尊重師生雙方之意願及公平性為原則。
(二)、 本所於每年甄試放榜前,依據每學年招生人數,經由所務會談訂定每位專任教師暫收指導學生之人數上限(合聘教師依協議書內容規範之),並保留適當的彈性名額。
(三)、 本所於每年度入學考試報到後六週內召開協調會議分配彈性名額,協助尚未選定指導教授之新生及早確定指導教授。
(四)、 每年於甄試或考試入學放榜後,師生間即得依彼此意願互選,以便進行專題研究。每位教師收錄指導學生應不超過當時所配得名額之上限。
(五)、 第一學年上學期開學二週內,由學生事務及獎學金委員會調查各新生選定指導教授情形,並要求尚未選定指導教授之新生填寫志願順序(至少四個),提請所長邀集所內教師召開協調會,並本第一條之原則進行協調,必要時亦請學生列席。
(六)、 協調會決議之考量背景應予記錄,以為日後協調參考。各教師指導學生額度不做跨年度累計。
(七)、 碩士班研究生得更換指導教授,然須徵得當事雙方教授同意後報學術委員會確認。
(八)、 其他未盡事宜,可報請學術委員會處理。
(九)、 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發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