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助學金實施細則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工業工程學研究所研究生助學金實施細則

(本所86.9.24 所務會議通過訂定)

(本所92.1.12 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本所96.1.10.所務會議通過修訂,並自通過修訂日起公佈實施)

一、 本細則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訂定。

二、 本項助學金係為協助研究生完成學業及各研究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所務工作之進行而設置。凡受領本項助學金之本所研究生,均須協助本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所務工作。

三、 本項助學金之申請資格悉依「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規定。符合申請資格的本所研究生應依所方公告時限前繳交「研究生助學金申請書」,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同自動放棄。

四、 研究生協助本所教學、研究等相關工作分為「教學助理」、「電腦與網路資源管理」、「其他相關所務工作」三類。

五、 「教學助理」員額數訂為八至十名,由本所學術委員會評選錄取。

六、 「電腦與網路資源管理」員額數訂為四至五名,由本所計算機委員會評選錄取。

七、 申請人必須參與協助「其他相關所務工作」,該協助工作之員額數等於申請人數,工作內容由所方及本所學生會協調執行。

八、 助學金之分配以基數為計算單位。第五、六條之錄取人數加上第七條申請人數之和為員額總數。本所獲配之助學金總額度除以此員額總數所得之商為一個基數。每位 申請人參與「其他相關所務工作」,受頒一個基數。額外擔任「教學助理」或「電腦與網路資源管理」工作可另得一個基數。

九、 本所得另明訂助學金受領人之工作內容與考核方式。

十、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校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